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8:44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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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使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的宏观管理和对
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问题。最近,一些地区、部门片面理解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把关不严,甚至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现了抢批项目、抢签合同的混乱现象。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
,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和办法受理外商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
988〕42号),不得越权受理、审批限额以上项目,不得将限上项目“化整为零”审批,对限额以下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审批和综合平衡工作,并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各级审批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规定、未经资产评
估、缺乏可靠的可行性研究、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具备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得批准设立。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明令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各地区和各部门均不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的项目,确需举办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国家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项
目,也不能不顾客观条件的可能,一哄而上,而应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优势和消化能力,特别是国内资金配套能力,作好规划和论证工作,真正具备条件的才能予以审批。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能片面地为追求合资项目的数量而在受理、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不经资产评估、以帐面资产价值合资、故意低估中方资产价值或高估外方资产价值、对资产评估限时或压价等。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或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前,凡
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评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的工作,对评估机构的工作不要进行行政干预,也不要提出不合理的限时、限价要求。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或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一律无效,海关、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级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如有上述问题,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原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好协调和配套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19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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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杭规发〔2005〕15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规划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待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后正式实施,望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认真学习,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


  杭州市规划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特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住宅(包括各类公寓、排屋、别墅等)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5、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四、解释权: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生效时间:规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08年至2010年行动执行计划

中国 阿拉伯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08年至2010年行动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成立以来为深化中国与阿拉伯国家政治互信、促进双方对话与合作,提升中阿关系水平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高度评价《中阿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公报》和《中阿合作论坛2006年至2008年行动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赞赏论坛框架下第二届中阿企业家大会、第四届高官会、第二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会、首届中阿友好大会、首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首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等活动在推动中阿关系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强调应继续落实上述“公报”和“执行计划”的宗旨和要求,并执行论坛第三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文件。

  双方同意,为全面落实上述文件,建设中阿新型伙伴关系,特制定《中阿合作论坛2008年至2010年执行计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论坛机制

  双方强调论坛部长级会议机制、高官委员会机制、论坛框架下各种日常联络机制和现有合作机制对于论坛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赞赏上述机制对于论坛建设所做出的贡献。

第二条 政治合作

  双方重申坚持《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宣言》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行动计划》所阐述的原则立场,强调进一步加强政治合作的重要性。为此,双方同意继续加强现有的政治磋商和联络机制,特别是在论坛高官会框架下的政治磋商机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磋商,磋商议题由中国外交部和阿盟秘书处于会前商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举行高官会进行政治磋商。

第三条 经贸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中阿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高度评价在中国北京和约旦安曼成功举办的两届中阿合作论坛企业家大会和在中国厦门举办的中阿经贸合作研讨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强调应采取措施,努力扩大贸易和相互投资,根据双方现行的体制和法律相互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开展经济管理经验交流和中小企业间合作,加强双方在与经贸相关的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为此,双方同意:

  (一)继续举办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鼓励双方企业赴对方国家办展或参展,并为此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中方欢迎阿拉伯国家企业来华参加展览,推介产品。

  (二)继续加强双方商务人员往来,并根据双方现行的法律和体制为人员出入境和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三)继续加强中阿合作论坛企业家大会机制,第三届中阿企业家大会拟于2009年在中国召开,第四届企业家大会于2011年由巴林工商会在巴林主办。

  (四)加大投资合作促进力度。双方同意建立轮流举办的投资研讨会机制,并将该机制与中阿企业家大会机制相结合。同时,中方继续在中国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举办“中阿投资研讨会”,鼓励有意愿的阿拉伯国家承办该研讨会。

  (五)推动双方质检、商品标准规范、检疫部门间的合作,建立中阿联合委员会,制定和执行在此领域的共同项目。

  (六)加强包括双方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内的中阿经贸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鼓励双方海关、税收和工、农业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技术合作。积极推动中国有关部门与阿盟有关专门经济组织间开展合作。

  (八)共同努力建立开放、公平、有序的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和改进国际金融体制,保护双方共同利益。

第四条 能源合作

  一、双方强调继续加强能源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互利基础上开展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在上述领域的相互投资,愿为上述领域的共同项目提供便利,并进行在能源及能源相关项目的环保等领域的经验交流和技术转让,研究双方未来就此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可行性。

  二、双方高度评价2008年1月在海南三亚举行的第一届中国-阿拉伯能源合作大会及会上签署的联合声明,决心积极落实会议“联合声明”的宗旨和要求,并欢迎于2010年在苏丹共和国首都喀土穆召开第二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

第五条 环境保护合作

  一、强调双方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进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双方于2006年6月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环境保护合作联合公报》表示欢迎。双方同意建立中阿环境合作机制,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和阿盟秘书处、阿拉伯国家环境部长理事会负责有关协调工作。就此,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环境保护合作执行计划(2008-2009年度)》,并积极落实该执行计划中的各项活动,双方欢迎沙特阿拉伯王国承办该执行计划首项活动。

  二、双方愿在中阿环境合作机制下交流有关环境政策和立法经验,开展人员培训,推广与环境有关的技术和产品及交换信息,并在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中保持协调。

  三、双方强调愿意促进在防治荒漠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双方专家和管理人员互访,交流防治荒漠化立法和执法监督方面的经验。中方愿参与阿拉伯国家生态恢复项目建设,在阿拉伯国家建立防治荒漠化试验示范区,帮助阿拉伯国家建立防治荒漠化体系,保护公路、铁路、绿洲聚居区。

第六条 农业合作

  一、双方愿加强在农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农业高层互访,增加信息沟通,加强在种植业、养殖业等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交流,鼓励双方有意愿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开展经贸合作。

  二、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为双方优质农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便利。

第七条 旅游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旅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愿继续拓展旅游合作,如鼓励双方旅游部门进行联络、举办旅游推介会、旅游研讨会等;积极考虑将阿拉伯国家陆续列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

第八条 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一、双方对近年来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愿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二、中方将于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在双方商定的领域内,每年为阿拉伯国家培训1000名各类人才。中方将通过中国驻阿拉伯国家使馆及时向各国主管部门发出培训班邀请,以便其通知各有关方面。

第九条 文化合作和文明对话

  一、双方同意继续发展和增进双边和多边文化合作与交流,举办展览、文艺演出、文化日和文化周等文化活动,并认为此活动有利于促进双方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双方鼓励中国文化部、阿拉伯国家文化部以及文化机构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在论坛框架内,并配合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2008年6月在华举办迎奥运“阿拉伯之夜”大型文化活动。

  二、双方高度评价2006年在中国成功举办的阿拉伯艺术节活动,一致同意建立中阿互办艺术节机制,每两年分别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轮流举办阿拉伯艺术节和中国艺术节。由中国文化部、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和阿拉伯国家文化部门合作实施。就此,双方对于2008年4月在叙利亚大马士革举办的首届“中国艺术节”及2010年在华举办第二届“阿拉伯艺术节”表示欢迎。

  三、双方积极评价2007年12月在沙特阿拉伯王国首都利雅得召开的第二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高度赞赏沙特国王阿卜杜拉拨冗会见与会代表并发表讲话,对论坛和论坛活动表示积极支持。双方同意努力创造条件落实研讨会最终报告中提及的有关活动和计划,并成立由双方文化事务主管官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探讨落实以下建议:

  (一)制定中文和阿文各学科重要著作的互译计划;

  (二)双方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方面开展合作,借鉴中方在这方面的经验;

  (三)制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将传统文化典籍电子化的行动计划;

  (四)在互联网上建立中—阿电子图书馆,提供有关双方各方面的信息;

  (五)双方文化组织和机构(作家、出版家协会和文化图书馆)开展合作,制定互访计划;

  (六)在文物挖掘、研究和交流方面开展合作,交流在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博物馆管理、馆展艺术和博物馆文化活动等方面的经验,开展文物专家、博物馆馆长及文物修复专家之间的互访,交换文物资料、印刷品和纪录片;

  (七)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文物方面的学术会议,交流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方面的经验;

  (八)欢迎2009年在突尼斯共和国举办第三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由阿盟秘书处协调确定具体会期和议题,并及时通知中方。

第十条 教育合作

  一、双方愿充分利用双方的教育经验和资源,加强教育交流和合作,鼓励中阿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开展联合科研,促进人员往来和学术交流,协商举办中阿大学校长论坛,并逐渐形成机制。

  二、双方强调,应积极落实已签订的教育合作协定,逐步增加政府奖学金名额,扩大研究生比例,拓展专业领域。

  三、大力推广中国的阿拉伯语教学和阿拉伯国家的汉语教学,增加双方汉语和阿语教学中心和院校的数量。

第十一条 科技合作

  一、促进和加强双方科研机构、大学、高科技企业间的科技合作与交往,包括制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

  二、为双方签署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创造有利条件,确立协定的执行机制,重视开展技术转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合作

  一、加强医学和医疗培训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双方愿开展在传统医药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双边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交换和共享传统医药信息、加强在新发现传染病和医疗护理等领域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新闻合作

  一、积极推动双方新闻机构之间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合作,鼓励双方大众传媒领域人员通过互访、参加有关国际展览和会议的方式加强交流,为对方派驻记者开展工作提供协助和便利。

  二、欢迎首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的举办,双方将每两年轮流举办一次中阿新闻合作论坛或研讨会,会议举办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加强合作,鼓励定期交换音像和文字新闻素材和节目,互派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各种媒体展览和研讨会。

  四、加强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新闻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五、加强双方广播、电视台在工程技术、职业技能和语言能力方面的合作。

第十四条 议会和民间合作

  一、双方肯定中国中阿友好协会和阿拉伯国家的阿中友好协会为促进中阿友好所发挥的作用,希望阿盟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推动阿拉伯各国推荐合适人选,尽快组成“阿拉伯-中国友好协会”理事会。双方愿认真落实2006年11月在苏丹共和国首都喀土穆召开的首届中阿友好大会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友好大会机制,支持2008年10月下旬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首都大马士革召开第二届中阿友好大会。

  二、双方愿意促成于2009年上半年举办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友好城市及地方政府大会”,推动中阿双方建立更多的友好城市关系,更深入地开展中阿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流。

  三、双方积极鼓励开展青年、妇女、民间组织间及其他与发展中阿合作有关的机构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十五条 其他领域合作

  双方将根据论坛行动计划规定以及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积极落实其他领域合作事宜,并推动建立其他领域的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 其他

  双方将于下届部长级会议期间对本执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并确定下一步执行计划。

第十七条 生效及有效期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执行计划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麦纳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国家联盟

        代 表                 代 表

      杨洁篪(签字)            阿穆鲁•穆萨(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